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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故意傷害能調解嗎?

一、行政故意傷害能調解嗎

行政故意傷害能調解嗎?

行政案件原則上不適用調解,但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提起訴訟的案件可以調解。

例如:打架鬥毆,行為人對被處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可以調解。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第234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量刑有着本質的不同,但刑法卻沒有對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往往只按照輕傷的量刑檔次判決,這就無法分清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和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的區別,影響刑罰的嚴肅性。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適用致人重傷的量刑檔次。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從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來看。故意傷害致多人(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輕傷比故意傷害致一、二人輕傷的社會危害性大,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也肯定比一般的傷害案件大,社會危害性大其受到處罰也應加重。

其次,從刑法確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角度來看。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與故意傷害致一、二人輕傷在同一量刑檔次處理,不符合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最後,從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適用致人重傷的量刑檔次是可行的。如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二)(五)項的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63條第二款第(四)(五)項規定:“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這兩條規定中,強姦、搶劫多人的和致人重傷的量刑檔次是一致的。

基於上述分析,建議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明確規定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適用致人重傷的量刑檔次,以體現刑罰的公平。

故意傷害其實不一定構成犯罪,這還要結合具體傷害造成的損害情況才能判定。若是造成輕微傷,這個時候給予行為人的處罰一般是治安方面的,但格外也是會要求行為人對受害人作出民事賠償,不過根據雙方的責任,最終行為人需要承擔的賠償可能並不會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