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3份拆除違建文件,被徵人的權益應當如何維護
甲是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某村村民,擁有宅基地房屋一處。
2017年3月23日,後沙峪鎮人民政府向甲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甲及其承租人在宅基地範圍內所建樓房二層以上建築1612.8平方米屬於違法建築,責令甲於3月25日18時之前自行拆除,並接受複查。
逾期未拆除,鎮政府將組織強制拆除。
2017年3月24日,後沙峪鎮人民政府向甲送達《催告通知書》,主要內容為甲未自行拆除違法建設,限甲自接到催告通知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上述建築物。
2017年3月27日,甲又一次收到了後沙峪鎮人民政府發的單子——《拆除決定書》,主要內容為經鎮政府於2017年3月24日催告督促履行後,甲仍然未在法定期限內拆除違法建設,鎮政府將於2017年3月29日18時之後對上述違法建設予以拆除。
5日之內接連收到3張鎮政府下發的單子,甲頗為驚愕。
於他而言,村裏人為了出租房屋增加點收入而擴建房屋的大有人在,為什麼不拆別人就拆自己呢?而且,自己從2016年底就開始施工建設了,建設之時鎮政府工作人員明明看到了建設行為,但並沒有進行阻止,卻在房子建設好後火急火燎來拆違執法。
有些啞巴吃黃連的甲,於2017年4月25日通過朋友介紹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和黃豔律師,應對這場強勢拆違。
【 辦 案 經 過 】
2017年4月28日,黃豔律師起草好了一份《行政複議申請書》,交由甲郵寄給順義區人民政府。
在這份複議申請書當中,黃律師簡明扼要地陳述了後沙峪鎮人民政府於2017年3月27日所作《拆除決定書》依法應當撤銷,理由在於:《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前應當作出並送達《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認定違法建設相關情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複核,且限期拆除決定、催告履行通知、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等執法文件均應當依法送達當事人。
並且,比照程序正當原則,前述執法程序須給當事人預留合理履行時間、權利救濟時間。
但是,後沙峪鎮人民政府並未按照前述要求執行,所作《拆除決定書》嚴重程序不正當。
經延長審理期限30日,順義區人民政府於2017年7月26日審結此案,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後沙峪鎮人民政府作出爭議《拆除決定書》的執法程序明顯缺失,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決定撤銷前述《拆除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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