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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肖像權圖片被亂用,如何維護權益?

肖像權這一概念,已經越來越被公眾熟知。大家已經逐漸認識到肖像權的重要性,以及肖像權被侵害可能對自己帶來的損害。除了成人的肖像權問題,幼兒肖像權圖片被亂用,我們又要如何維護權益呢?以下,將針對肖像權的定義和肖像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解析,詳細告知關於幼兒肖像權圖片被亂用的維權形式。

幼兒肖像權圖片被亂用,如何維護權益?

一、什麼是肖像權?

肖像權是自然人對客觀再現自己的形象享有的專用權。它直接關係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形象的社會評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人格權。肖像權的基本內容包括以下3項。

製作專有權。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均享有製作專有權。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或他人的需要,以任何合法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權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

使用專有權。自然人有權以任何合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可以通過肖像的使用獲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使用專有權包括自我使用和轉讓使用兩個方面。

利益維護權。肖像權是絕對權,除權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惡意非法毀損、玷污、醜化自己的肖像,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賠償人格利益和物質利益的損失。

二、肖像權侵權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幼兒的肖像權由其監護人行使,一旦有非監護人侵害幼兒肖像權,將涉嫌侵犯幼兒肖像權。

三、侵犯肖像權賠償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監護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維權,搞清楚個人情況,避免肖像權侵害為孩子帶來不必要的影響。如果以上內容無法解決你的問題,可尋找專業的律師為你一對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