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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協議拆遷可以拒絕嗎?

一、不合理協議拆遷可以拒絕嗎?

不合理協議拆遷可以拒絕嗎?

可以,房屋拆遷的程序不合法的,被徵收對人徵收補償不滿意的,是可以拒絕拆遷的,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徵收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徵收複議與訴訟】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徵收調查登記】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

(一)無民事行為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拆遷協議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包括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實踐中,和未成年人簽訂的情況比較罕見,常見的往往是與老年人簽訂,有的老年人事後被證明已患老年痴呆症。所以此類情形下籤訂的協議全部無效。而更離譜的則是,拆遷人往往不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協議,即拆遷人常常會與被拆遷人的親戚、朋友簽訂拆遷協議,這樣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二)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就簽訂拆遷協議

在拆遷協議簽訂的過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即不具有拆遷資格時,簽訂的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實踐中拆遷方往往為趕進度,在法定手續不齊全的情形下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這種情形下所實施的拆遷行為應當被確認無效,可以請求法院確定協議無效。

生活中所有不合理的協議都可以説不,不能因為對方是行政單位就委曲求全的簽字,況且,如果不拒絕的話,有可能是下級有關單位沒有按照上級單位制定的政策來實施,對於不合理的協議不僅可以拒絕簽字,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