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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聽信通知自行拆房,拆完後拆遷方説不徵收了,補償也不給了

隨着城市建設的發展,徵地拆遷的項目也越來越多,不知大家有沒有遇到過,房子已經騰退並且已經拆掉了一部分後,卻被告知徵收範圍發生變化,該區域已經不在徵收範圍之內了呢?河南省的一家企業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接下來就跟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吧。

企業聽信通知自行拆房,拆完後拆遷方説不徵收了,補償也不給了

積極響應政策搬遷後,卻被告知徵收範圍發生改變

A公司是一家合法生產經營的企業,2018年3月前生產經營狀態一直都很好。2018年3月23日,A公司所在的區縣發出了土地徵收的通知,A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在徵收範圍內。徵收方要求A公司停產停業,儘快完成搬遷並自行拆除地表建築,逾期不拆將進行強制拆除。

為了配合政府的徵收工作,A公司遂停止生產經營,低價處理了機器設備等財產。但到2018年10月,A公司從徵收機關獲知,由於項目選址變化,A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已經不在徵收範圍之內。雖然已經不在徵收,但A公司的損失已實際產生,於是A公司向徵收方遞交了補償申請書,徵收方卻答覆稱,原有徵收項目已經擱淺,不再對A公司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徵收補償。

2019年1月,A公司再次向徵收方提交了補償申請書,但至今沒有收到答覆。無奈之下的A公司認為因徵收方改變和終止徵收的行政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徵收方改變徵收和終止徵收A公司生產經營場所的行政行為違法,並賠償損失。

徵收方認為徵收停止是A公司自己行為導致,拒絕賠償損失

徵收方則認為,實施的土地徵收程序合法。徵地項目啟動後,項目管理處徵遷組對規劃範圍內的地面附着物進行逐一登記,確定A公司在徵收範圍內。徵遷組向A公司送達了拆遷告知書,並與A公司負責人就拆遷補償事宜多次進行協商,最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徵收方無奈停止徵收。導致徵收終止的原因在A公司,徵收方沒有過錯。故徵收方改變徵收和終止徵收A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是A公司自己造成的,A公司要求政府賠償損失沒有依據。

徵收方對A公司的徵收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應當賠償A公司損失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本案中,徵收方因建設項目需要徵收A公司所涉集體土地,其應當在取得法定審批手續後,就徵收事項予以公告,擬定徵收補償方案,與A公司就地面附着物的徵收拆遷事項先行協商,在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可以與A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達成徵收補償協議,徵收方應當及時依法作出相應的徵收補償決定。

本案中,徵收方在未取得涉案土地合法徵收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啟動徵收建設項目,在發佈《徵收通告》後,依據該通告直接向A公司發出拆遷告知書及通知,要求A公司積極配合自行拆遷,告知如不配合,將組織強行拆遷。在A公司拆除庫房及機械設備後,最終又未能進行土地徵收,徵收方存在徵收補償程序混亂,濫用行政權力的情形,其對A公司合作社所涉集體土地的徵收程序違法,由此給A公司造成的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綜上,本案徵收方在對A公司的徵收中,違反法定的徵收程序,不當作出拆除通知,在A公司主動配合徵收後又不再履行徵收補償義務,對該違法徵收行為給A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徵收方依法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