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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將徵收方起訴到法院,但房屋依然被強制拆除

國家賦予了人民羣眾當面對徵收方的徵收決定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安徽省某公司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是沒想到的是,徵收方在明知該案已經進入了訴訟程序了,依然在法院沒有判決的情況下將A公司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下面就請大家跟即明律師一起來了解一下,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吧。

被拆遷人將徵收方起訴到法院,但房屋依然被強制拆除

訴訟過程中房屋被強制拆除

因國道擴寬改造項目工程需要,徵收方於2017年1月10日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A公司的廠房就在徵收範圍之內。A公司對徵收方的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於2017年2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在法院已經立案但未審理的這段期間,2017年3月27日,徵收方組織多部門聯合強行拆除A公司房屋及附屬物,隨後組織施工。

A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只好先領取了徵收方支付的賠償款。2017年6月27日人民法院以評估程序違法為由,作出判決撤銷徵收方作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隨後A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徵收方強行拆除房屋的行為違法並補償A公司停產停業損失費和搬遷費。

徵收方否認強制拆除行為並拒絕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徵收方在庭審中表示:自己並沒有強制拆除行為,A公司分三次領取了拆遷補償款元。可以證明A公司主動領取補償款的行為表示其是同意拆除房屋的。並表示A公司被拆的廠房是出租給他人進行經營的,A公司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費。

徵收方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A公司能否主張停產停業損失費?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徵收方作出相應《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徵收方在未經人民法院准予強制執行情況下徑行對涉案房屋實施強拆,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故A公司請求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訴訟可以支持。

停產停業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以及誰是請求賠償的權利主體,應當結合公平原則和填平補齊原則全面綜合判斷。

一般來説,在房屋租賃關係中,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象是以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的實際經營人,因此承租人才是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象;出租人則可以主張相應地租金損失。因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只限於對實際經營者,A公司被拆除的房屋系出租給他人經營,故其對被拆除的房屋不能按照補償方案主張停產停業損失。

但A公司正在出租的房屋因強拆導致現實的租金損失,屬於行政賠償的範圍。故A公司雖然不能主張停產停業的損失,但可以主張租金損失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