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司來簽訂補償協議是合法的嗎?
一、拆遷公司來簽訂補償協議是合法的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簽訂才能法律效力的,拆遷公司不是拆遷的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判定規則
拆遷補償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其中內容主要是拆遷當事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的約定。有效的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無效的補償協議不受法律保護。那麼,拆遷補償協議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無效呢?根據我國《民法典》、《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拆遷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不具備拆遷民事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2、拆遷人與非安置房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被拆遷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拆遷人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否則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時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且未經權利人追認的無效。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況外,其他依法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受法律保護。
對於拆遷補償協議的簽訂,必須由拆遷户與拆遷方進行協商認定後作出,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政府制訂的相關拆遷補償標準來進行認定,如果對於拆遷補償標準的制訂不合理,那麼必將導致拆遷賠償的矛盾和糾紛,因此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深入調查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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