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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行政徵收決定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複議裁決、民事訴訟、徵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農村行政徵收決定糾紛怎麼解決?

1、徵地糾紛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複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複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徵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説的,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徵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徵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於非法佔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於已經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徵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徵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徵地糾紛聽證制度。

徵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徵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聽證是失地農民參與徵地審查報批、發表自己意見、瞭解案情的重要途徑,當事人應該重視這項權利,積極地參加,有些地方在徵地時並沒有告知失地農民申請聽證的權利,還有一些地方將申請聽證的權利告知了村委會,而村委會未告知村民徑行做出了不申請聽證的決定,這樣做侵犯了失地農民申請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如果要進行徵收的話,首先是要由政府進行批准才能夠進行徵收,並且在申請徵收時必須要明確好徵收之後等相關用途。如果在進行資金補償或者是安置徵收居民時,有任何違法行為或者是有任何不合理行為,都可以向上級部門或者是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