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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有什麼標準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是:
1、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
2、債權人享有到期債權;
3、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
4、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受到影響。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有什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