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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什麼時候行使?

一、代位權指的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代位權什麼時候行使?

代位權指的是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已負遲延責任又怠於行使其對第三債務人的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可見,代位權人並非債務人的代理人,代位權也不是代理權。代理權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為代理行為,則其正常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自然應當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達到增加債務人財產的效果,但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的初衷是旨在保護自己的債權不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權利而受損害,而不是單純為了債務人的利益而行使此種權利。

二、代位權什麼時候行使?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債權人才能主張代位權,這是代位權行使的時間界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一般必須兩個債權均已到期。如果債權人必須等到履行期屆滿後才能主張代位權,則可能使債權人原本應有的權利喪失,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等履行期屆滿後再行使代位權已喪失意義。故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許債權人在履行期屆滿前行使代位權,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

三、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誰?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並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綜上所述,代位權的行使對於債權人保護自己的債權非常有幫助,當然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需要一定條件,其中一條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要到期。對於債權人而言,知道了代位權什麼時候行使,就可以選擇時機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了。在提出訴訟申請後,債權人要儘快收集借款合同等相關證據材料,積極準備參加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