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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部分債權未到履行期,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債務人部分債權未到履行期 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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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一、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一)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了在3種情形下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1、債務人放棄其已經到期的債權;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並且受讓人知道債務人在低價轉讓時尚有未清償的債務的。(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方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應注意如下5個問題:1、債權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並可以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2、應該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3、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請求額不得超過債權人的債權。4、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有過錯的受益人或受讓人應當分擔。5、債權人的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債權人撤銷權消滅。二、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