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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有抵銷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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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有抵銷權嗎

在債的關係中,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和債務人是一一對應的關係,債權人有代位權和撤銷權等四項權利,相應的債務人也有四項權利,那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有抵銷權嗎?本站為你解答。

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有哪些權利

合同法》對次債務人的權利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既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那麼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就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否則對次債務人是不公平的。該條文中的“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實際上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次債務人還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且債務人沒有行使自己的抗辯權,次債務人仍有權行使,否則,對次債務人同樣是不公平的。

二、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有抵銷權嗎

抵銷權是一種廣義上的抗辯權(抵銷抗辯)。在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作為拒絕對債權人清償的理由,因為,抵銷了,債消滅了,代位權就被消滅。

問題的關鍵,是次債務人作為被告,其抵銷權是向債務人行使,還是向原告債權人行使?債權人作為原告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是以自己的名義,但直接行使的是債務人的債權,因此,次債務人行使抵銷抗辯是針對債權人,而消滅的是債務人相應的債權。當然,這種抵銷,要被債務人知曉。

綜上所訴,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要明確債務人、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時要以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有抵銷權嗎,要看具體情況了,是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還是直接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以上是小編為你做出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