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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要求是什麼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要求是什麼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
2、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該行使並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怠於行使的表現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後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4、債務人陷於履行遲延。
如果債務人已經處於遲延履行狀態,而又不積極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並且自身客觀上又無清償債務的能力,則此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面臨不能實現的危險,就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就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而言,如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足以履行而怠於行使,代位權就會產生;第二,就特定債權而言,如果債務人怠於行使其作為該特定債權標的物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從而威脅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的代為行使其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