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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部分債權未到履行期債權人的行使代位權要怎麼行使呢

債務人部分債權未到履行期債權人的行使代位權要怎麼行使呢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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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代位權要滿足什麼條件,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一、適用代位權要滿足什麼條件合同法解釋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規定了代位權行使的實質要件:1、合法性: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2、因果性: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實質條件。3、期限性: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這是行使代位權的時間界限,具體是指債務人對其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合同法解釋中採用次債務人的稱謂)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債務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請求權。4、貨幣性:合同法解釋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的內容作了縮小解釋,即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質的債權,而是限於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二、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