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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部分債權未到履行期,債權人該怎樣行使代位權

債務人部分債權未到履行期 債權人該怎樣行使代位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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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債務人陷於遲延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嗎?

發現債務人陷於遲延支付時,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代位權行使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