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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麼效力

在實踐中,雖然不少債權人可能都知道自己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對到底什麼是代位權,它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等法律知識卻並不是很清楚。那從法律的角度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麼效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什麼效力

一、什麼是代位權?

(一)代位權的定義

代位權指的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二)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的效力是不同的,如下: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範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

因為次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同時因為這筆必要費用,對於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為了各債權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費用是共益費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債權應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並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權行使喪失其效力的行為。

2、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代位權訴訟。

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債務人作為第三人蔘加了訴訟,則債務人受此裁判的約束,在將來的訴訟中不得提出與判決主文相悖的請求。但是如果債務人未得到通知而沒有參加訴訟,因其沒有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未得陳述,因此,裁判對其沒有效力,如果債務人對裁判有異議,仍然可以另行起訴。

(三)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對於次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次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均得對債權人行使。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可向債權人主張。

2、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往往會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次債務人。而此時,行使代位權的對不同的人,產生的法律效力就是不同的。詳細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