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商標應該注意什麼事項?
一、針對搶注商標應該注意什麼?
商標使用者要證明他人存在惡意搶注商標行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1、證明未註冊商標有實際使用
商標使用者可以提供帶有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產品檢驗報告,商標印刷證明材料,帶有商標的廣告宣傳材料等以證明商標有被實際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單獨的商標轉讓、商標許可行為,或僅有對商標所有權做出聲明的行為,並不能被認定為商標的使用行為,商評委亦不會認定該商標有被實際使用。
2、證明未註冊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
商評委在認定是否存在惡意搶注他人未註冊商標行為時,該商標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是重要的審查因素。商標使用者要證明未註冊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可以提供該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的經銷範圍、銷售額等數據,或相關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度,消費者是否清楚地知道該商標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等。
3、證明對方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
若搶注人在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經知道了該商標有被實際使用且具備一定影響力,仍舊選擇將該商標申請為註冊商標,其行為即可被認定為採用不正當手段惡意搶注商標。因此,在針對商標搶注人提出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之前,商標使用者需收集可證明搶注人知曉未註冊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以此證明搶注人存在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行為。
二、針對商標被搶注的救濟手段有哪些?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商標法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馳名商標保護)、第十五條(禁止他人搶注)、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誌保護)、第三十條(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條(初審公告申請在先,同一天申請初審公告使用在先商標)、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在先權利、不得不正當手段搶注 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異議和宣告無效的區別在於,一個是在公告期提出,一個是在拿到商標註冊後的五年內提出宣告無效。宣告無效對馳名商標沒有時間的限制。
綜上所述,商標被惡意搶注的,當事人發現後應該儘快的拿出維權方案,在主張利益的時候要注意時效限制並收集對方惡意搶注的充分證據。其中提出異議的時效是在商標公示期內,為期三個月。證實對方惡意搶注的,證據種類有對方惡意搶注行為及商標具備一定影響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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