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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記的效力是怎樣

1、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2、動產抵押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對於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無論當事人辦理還是不辦理抵押物登記,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
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402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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