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醉駕證據要求是什麼?
醉駕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是酒後駕駛的嚴重情形。醉駕證據要求是什麼?現場呼氣測試後,再進行血樣抽查。達到血液醉駕標準就立案。證人證言記錄、血樣化驗單、現場記錄、照片、交警出具的查案經過材料報告。下面來討論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歡迎閲讀。
一、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證據種類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證據總體分為: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共計八大類。本文重點闡述醉酒駕駛類危險駕駛案件中的特定書證和鑑定意見的審查。
二、關於立案標準
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範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後,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立案查處。
對被查獲後,經呼氣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立案查處。
三、關於對訴訟證據的要求
“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相關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5)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説明;(6)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試聽資料;(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户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
查獲後又故意當場飲酒的,根據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後當場飲酒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並從重處罰。
呼氣測試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逃跑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
“醉駕”案件,原則上不對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鑑定。但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鑑定資格、鑑定樣本錯誤、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除外。
四、關於刑事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該種犯罪危險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
懲治“醉駕”犯罪,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當重點打擊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駕駛各類汽車的行為,特別是對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的,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在突出懲治重點的同時,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摩托車問題,區別處理好其他情節較輕的“醉駕”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構成犯罪的,應予入罪;對符合刑罰第十三條規定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不認為是犯罪。
1、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超過180mg/100ml的,或者雖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從重情節之一的,不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4)無駕駛汽車資格的(係指未取得及被吊銷、暫扣、扣留駕駛證的情況。短期超出駕駛證年檢期限及駕駛證被扣完分數的,不屬於無證駕駛汽車資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檢標準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6)在被查處時有逃跑、抗拒檢查、讓人頂替等行為,情節嚴重的;(7)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後駕駛三年內、醉酒駕駛五年內被追究的。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無上述從重情節,且認罪認罰的被告人適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上述從重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2、醉酒駕駛兩輪、三輪摩托車,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應當給予刑事處罰。
3、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沒有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後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對於其中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4、並處罰金的,按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計算,以此累加。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並不得適用緩刑。
“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並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5、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情形。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前述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可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
可以有證人證言,現場勘察記錄材料,血樣抽查化驗單、執法辦案報告等。醉駕兩輪三輪摩托車的,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造成輕傷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可以隨時聯繫律師諮詢其它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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