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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債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自然債權是由於缺乏法律債權效力從而產生的。自然債權簡單的來説其實就是指的不具備法律債權的全部全能的一種債權,它同時又叫做不完全債權。那麼關於自然債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下面,就有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自然債權的法律依據的相關內容。

自然債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自然債權的生效時間是指轉讓合同成立後,合同權利從何時開始由債權人移轉於受讓人。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自然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對此規定,有人理解為我國《民法典》對自然債權採用‘通知到達生效’原則,也就是對已成立的自然債權協議,債權人未將自然債權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觀點認為,根據法條的字面意思,規定的是“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轉讓合同不生效。這兩種理解,即對債務人生效和使轉讓合同生效,兩者產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體現的是雙方自願的原則。自然債權協議的當事人,只有債權人(轉讓人)與受讓人,債務人並沒有參與訂立,其非此合同的當事人。

所以,當自然債權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該合同即成立並生效。而且,通觀各國立法及民法理論(德國、法國等),幾乎均主張債權之轉讓,依當事人之間的讓與契約或者相應的原因關係,即生債權移轉之效力,其間不存在履行行為,但非經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對於自然債權協議何時生效的理解,亦可為典型代表:“對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讓與關係而言,是否通知並不是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通知不應當影響債權人和受讓人債權讓與協議的成立,即一旦當事人之間達成債權讓與協議,則該協議在當事之人間發生效力,債權發生移轉,任何一方違反協議,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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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法律依據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