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糾紛適用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夫妻債務糾紛適用法律依據有哪些?
有很多,主要包括共同債務的清償條款和其它適用的法律法規等。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約定財產製共同債務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
三、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四、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共同債務的認定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之間如果是離婚了的,在離婚的過程中是很可能會存在着這個債務糾紛的問題的。因此,在以後的生活當中,大家要是面臨這種情況,是可以去求助身邊一些有經驗的人士的幫忙的。同時,要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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