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債務承擔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一是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脱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二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該條款包含了對債務承擔的承認和規定。但該條款把債務承擔與債權讓與、債權債務概括移轉一併規範,顯得太籠統,操作性不強,實際運用起來容易造成混亂,只能作為指導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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