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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法律依據?

銀行作為一個金融機構他的金融範圍很廣闊,可以向個人和社會進行合法的儲蓄、貸款 、理財等金融類的服務。當然銀行業可以將自己的債權債務進行合法的轉讓,那下面小編就銀行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大家作詳細的解答,希望能爭強大家關於這部分的認識。

銀行債權債務轉讓有哪些法律依據?

銀行債券債務轉讓的法律依據:

1、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覆》(銀辦函(2001)648號)

2001年7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鍼對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於商業銀行將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行為是否妥當的請示》作出《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批覆》:“由貸款而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未經許可,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3、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第10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合同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主體或者執行主體。”

第11條規定:“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依照《規定》、《會議紀要》等相關規定,銀行通常先將債權轉讓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受讓銀行債權後再通過債權轉讓或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將債權轉讓予非金融機構。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關於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規定:“權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債權,並將該債權予以轉讓,只要該債權不屬於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可該債權轉讓的效力。經相關人民法院審查後,債權受讓人可依生效裁判文書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該規定明確即使是銀行債權,只要該債權不屬於《合同法》第79條例外規定,就可以轉讓。

5、《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銀行不良金融資產轉讓糾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債權主體發生變更,受讓人申請變更訴訟或執行主體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6、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覆》(銀監辦發[2009]24號)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

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於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並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

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範: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內部批准程序;對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採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銀行的債權轉移有着比較嚴格的規定,必須符合規定的程序才能向省級以上的監管部門審核才能進行債務債權轉移。當然接受債務債權的人或機構也就變成此部分債務債權的訴訟主體和執行主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