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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證據的認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隨着我國社會的高科技的發展,證據的來源也在越來越多樣化呈現。犯罪人在平時的聊天,電子郵件,網上交易等一些電子行為。都可以構成犯罪人日後的犯罪的證據。那電子數據證據的認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電子數據證據的認定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章 證 據

第七節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審查與認定

第九十二條 對視聽資料應當着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説明,來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為原件,有無複製及複製份數;是複製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複製件製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説明,製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三)製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

(四)是否寫明製作人、持有人的身份,製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

(五)內容和製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

(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鑑定。

第九十三條 對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應當着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複製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複製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説明和簽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範;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據的,是否註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註明是否清楚;

(三)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五)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全面收集。

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鑑定或者檢驗。

第九十四條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電子證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數據]審查內容:

1.是否隨原始存儲介質移送;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複製電子數據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有無提取、複製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説明和簽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範;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遠程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數據的,是否註明相關情況;對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註明是否清楚;

3.電子數據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5.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數據是否全面收集。

三、對電子數據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鑑定或者檢驗。

四、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

2.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作出合理解釋的。

五、關於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偵查機關對於能夠證明賭博犯罪案件真實情況的網站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電子數據,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予以提取、複製、固定。

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複製、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製作相關文字説明,記錄案由、對象、內容以及提取、複製、固定的時間、地點、方法,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並由提取、複製、固定電子數據的製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附所提取、複製、固定的電子數據一併隨案移送。

對於電子數據存儲在境外的計算機上的,或者偵查機關從賭博網站提取電子數據時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無法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由能夠證明提取、複製、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記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對提取、複製、固定有關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者錄像。

在我國的案件執行中都有着較為嚴格的規定。規定這部分案件的相關證據必須真實有效,相關的來源必須查實後進行採集。還要對來源的網站和相關的管理人員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