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在父母離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作出處理的。一般孩子的撫養權是歸父或母一方,但這並不代表日後就不能再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那麼法律當中關於變更子女撫養權都作出了那些規定呢?具體依據是什麼?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1、法院處理變更撫養關係案件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依法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離婚後,子女撫養關係可以變更,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1)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2)具有法定事由,應予支持變更撫養關係。具體的法定事由:
A、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B、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C、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D、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2、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
在夫妻離婚時,按照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子女會被判歸一方撫養。同樣,在夫妻離婚後子女未成年之前,當撫養的一方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發生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怎樣收集變更撫養權的證據
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着手展開收集證據:
(1)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瞭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2)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
(3)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4)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説明;
(5)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律依據,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進行撫養權的變更一般是需要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的,否則的話雙方私下進行的撫養權變更行為是不合法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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