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超過的部分怎麼解決?
一、最高額抵押超過的部分怎麼解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時可以增設擔保人,同一債權可以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最高額抵押的特點有什麼?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是以在一定時期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為擔保的,其只適用於貸款合同。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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