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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遺失物善意取得能否適用

日常生活中,我們出於不小心或者其他現象經常會出現丟失物品的現象。當自己的遺失物被別人拾取並經別人處分之後,我們可以是否可以向第三人取得遺失物的問題受到廣泛關注。接下來,小編將針對遺失物善意取得能否適用的問題作出詳細的介紹,快來學習一下吧。

在我國遺失物善意取得能否適用

一、在我國遺失物善意取得能否適用

不可以。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善意取得是怎麼回事兒?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後,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

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此規定,善意取得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相信財產的讓與人不是無處分權人。

(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無償方式取得財產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沒有物權變動的公示行為,當事人之間只是債的法律關係,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係,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三、歸還別人的遺失物有權要求報酬嗎?

我國《物權法》第112條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拾到他人遺失物之後,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由於拾得人歸還他人遺失物並不領取報酬,所以拾得人只在保管遺失物時有重大過錯,即故意和重大過失時才對拾得物的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如果只因一般過失造成拾得物毀損、滅失,拾得人不負賠償責任。

我們可以得知,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在我國遺失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制度的。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當我們拾得別人的遺失物之後,根據法律規定是應當對於別人的遺失物進行妥善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