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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我國的名是法律規定當中存在着善意取得這項制度,大家對於善意取得,可能都是從表面上進行理解的,但是法律上規定是比較複雜的,在適用善意取得的時候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説很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遺失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一、遺失物和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嗎?

原則上遺失物和贓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但是符合一定條件的遺失物和贓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遺失物不得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物權法又規定了取得兩年之後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30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全面放開了對贓物適用善意取得的範圍,至此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贓物都適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裏所説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裏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裏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首先,小編在這裏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從原則上來説在我國遺失物,他是不是用於善意取得的。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符合一定的條件也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的。除此之外,小編還給大家介紹了善意取得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