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和盜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在日常生活中,物品的交易行為十分常見,但有些人在購買到他人轉讓的物品之後才發現購買到的是遺失物或者盜贓物。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遺失物與盜贓物應返還給物品的所有人,但如果是通過購買所得的遺失物和盜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呢?接下來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遺失物和盜贓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遺失物不得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又規定了取得兩年之後適用。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民法典》並沒有規定盜贓物不得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按照私法“法無明文規定禁止為即可為之”的原理,可以認為盜贓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發佈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將財務以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貸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綜上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但可以限制性適用,即善意取得兩年之後。盜贓物適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裏所説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代理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裏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裏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根據法律的規定,遺失物和盜贓物應歸還所有人,但如果當事人是購買所得,那麼它們兩者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法律規定,遺失物並不適用於善意取得,應歸還物品所有人,但兩年之後即可適用於善意取得。而盜贓物則適用於善意取得,只要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的價格所購得,就可以擁有該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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