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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盜竊的物是遺失物,保管人要負賠償責任嗎?

被盜竊的物是遺失物,保管人要負賠償責任嗎?

物品的所有權人將物品遺落,該物品就屬於遺失物。根據我國的法律,拾到遺失物應上交給相關部門或交還失主,如果拒不歸還的,可能會構成侵佔罪,承擔刑事責任。拾到遺失物的人對該物品有保管責任,那被盜竊的物是遺失物,保管人要負賠償責任嗎?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被盜竊的物是遺失物,保管人要負賠償責任嗎?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等部門。”《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物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佔有人對遺失物脱離自身佔有並非自身意思表示的結果,所以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對遺失物的佔有是一種無權佔有,即拾得人並非遺失物的所有權人。但因拾得人的拾得行為,對遺失物具有一種佔時性的佔有,遺失物的所有權仍然歸遺失人所有。為了將遺失物的無權迴歸到其正常的應有狀態,法律規定了該遺失物的返還制度。即遺失物的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將遺失物返還給遺失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交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部門,由所有人進行領取。

對於遺失物在被所有人領取前的無權佔有人對遺失物的保管義務的大小,民法典所確定的義務比不當得利寬鬆。遺失物的拾得人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拾得人才需承擔民事責任。因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保管是因其好意行為、有利於物權迴歸其應有狀態的行為,且對於遺失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往往有一定過失,所以對於遺失物在歸還前因拾得人的疏忽大意或自然災害等原因而損毀滅失的遺失人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綜上所述,如果個人拾得遺失物,有將其返還該物品所有人的義務,同時也負有保管義務。在一個偷竊案件中,被盜竊的物是遺失物,保管人是否負責任要看該保管人是否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物品被偷竊。如果保管人盡到保管義務,主觀上也沒有故意將物品丟失或損壞,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