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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的遺失物過失弄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遺失物即他人不慎遺失的物品。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拾到遺失物的經驗,根據我國法律以及社會道德對人們的要求,拾得他們的遺失物應返還給他人或上交到失物招領部門,那拾得的遺失物過失弄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本站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為您詳細説明。

拾得的遺失物過失弄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一、拾得的遺失物過失弄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如果不是因拾到者的過錯導致丟失的,拾到者沒有賠償義務。但如果拾到者故意丟棄,或對拾得物沒有盡到適當的看管義務,那他就要賠償。如果拾到者沒有過錯,那他可以要求失主補償他保管拾得物的必要費用或因尋找失主而支出的費用。

二、遺失物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三、遺失物的特徵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説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3、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着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説,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説,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但如果當事人故意損壞他人遺失物品,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公民在拾到他人遺失物時有代為保管的義務,也有義務將其還給原主人,如果在保管遺失物的期間產生了一定的必要性支出,則遺失物拾到者有權利要求其主人支付這部分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