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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或墜落物之人損害的責任由誰負責?

隨着現代化的發展,城市中高樓林立,雖然非常整齊,但是也隱藏着很多危險。比如高空墜物甚至會帶來人身傷害。那麼,高空拋物或墜落物之人損害由誰的負責?如何賠償?下面小編收集了相關的資料,為您詳細解答高空墜物帶來的人身傷害應該如何賠償。

高空拋物或墜落物之人損害的責任由誰負責?

一、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怎麼賠償?

高空拋物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包括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從建築物上墜落物品兩種行為,一般情況下很難確定具體是由誰造成的,或者確認是誰拋棄的物品。法律為了保護受害人,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做了規定。

1、誰來擔責?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如何計算賠償?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3、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二、法律如何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 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如果來源明確,則由相應的人員負責。如果沒有明確的來源,則由建築所有人及管理人進行連帶責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住户可以證明自己為非侵權人,那麼不需要負責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