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失物的保管不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在日常生活中,捨得他人物品的現象是十分常見的,在捨得遺失物後需要及時將其交還給失主,對於不知道失主的,應該在交由相關部門處理之前負有保管義務。若在保管期間,造成遺失物的毀損、滅失的,也即對遺失物的保管不當的,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民法典對遺失物有哪些規定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二、對遺失物的保管不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物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佔有人對遺失物脱離自身佔有並非自身意思表示的結果,所以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對遺失物的佔有是一種無權佔有,即拾得人並非遺失物的所有權人。但因拾得人的拾得行為,對遺失物具有一種佔時性的佔有,遺失物的所有權仍然歸遺失人所有。為了將遺失物的無權迴歸到其正常的應有狀態,法律規定了該遺失物的返還制度。即遺失物的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將遺失物返還給遺失物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交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部門,由所有人進行領取。
對於遺失物在被所有人領取前的無權佔有人對遺失物的保管義務的大小,民法典所確定的義務比不當得利寬鬆。遺失物的拾得人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拾得人才需承擔民事責任。因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保管是因其好意行為、有利於物權迴歸其應有狀態的行為,且對於遺失物的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往往有一定過失,所以對於遺失物在歸還前因拾得人的疏忽大意或自然災害等原因而損毀滅失的遺失人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遺失物丟失後,物的所有人可能知其已經遺失或者不知道其處於遺失狀態,故而,捨得人在一定時間範圍內對捨得物負有保管的義務。若非由於捨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大造成保管不當,保管人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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