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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應該如何追回債務?

債權人應該如何追回債務呢?可以託律師通過非訴訟調解債務清欠。雖然社會生活的複雜性也決定了債務清欠目的的多樣性。但債務清欠關係它是一種財產法律關係,具有鮮明的財產性質,從這個意義上看,債務清欠的目的總是與一定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相聯繫。而債務的逾期利息該怎麼計算呢?下面將為您具體講述。

債權人應該如何追回債務?

一、債權人應該如何追回債務

1、債權債務糾紛

債務清欠的目的可分為三大類:

(1)債務清欠,討還財物。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所負擔的債的義務,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是一般債務清欠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還欠款,要求欠貨人交付貨物,要求運輸合同承運方提供運輸的服務,要求加工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提供勞務及其成果等等。

(2)債務清欠,討還公道。

債權人通過債務人履行債的義務,從而體現或維護社會公平與合理。

(3)債務清欠,樹立形象。

債權人通過債務清欠活動,樹立自己的企業形象,要求債務人履行債的義務不再是目的,而是債權人達到債務清欠目的的一種手段,不同的債務清欠目的有着不同的債務清欠途徑。

2、債權人如何解決債務清欠

債務清欠,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索討逾期債務即債務清欠,叫做債權人本身解決債務清欠。這是債權人自己向債務人交涉、解決債務清欠,討回被侵利益的解決債務清欠形式。 債權人解決債務清欠廣泛適用於債權主體為公民自然人的債務關係、債務事實不明確的債務關係、債務發生情況變更或債務人失蹤的債務關係等等。

二、債務的逾期利息該怎麼計算

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給貸款人的款項。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對於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因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明確,一般無爭議;對於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應按何標準支付及支付至何時止,不僅當事人間有很大的爭議,法官在裁決這類案件時適用的標準也不統一,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律師以為,對這一問題有必要作一整合,使大家的認識能夠統一。

1、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我們知道,借款合同依貸款人性質,分為商業借款和民間借款。前者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後者是自然人間及法人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對於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

(1)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

(2)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了約定,對逾期借款利息沒有約定。

(3)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出約定,也未對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此類合同多見於民間借款。又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定期的無息借款,一類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要求借款人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從向借款人催討借款或從起訴之間起要求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工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的規定。

2、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貸款人起訴之日止。持此觀點的人數最少,可謂曲高和寡。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或者經催告後仍不還款,貸款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依法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只能對已經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並予裁決,而不得對未發生的事實進行認定和裁決,即不能對將來發生的事實進行預決。從貸款人起訴之日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間,是法院審查裁決階段,根本談不上借款人違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借款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則應承擔公法上的責任,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綜上,是關於“債權人應該如何追回債務”以及“債務的逾期利息該怎麼計算”的有關內容。實際上,司法裁判,旨在定紛止爭。而債權人起訴旨在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及約定期間的借款利息,以實現借款合同的目的。法院則會對已發生的事實進行裁決,強制債務人返還借款、支付約定利息及已逾期利息,以結束當事人之間的紛爭。所以債權人在起訴前應仔細斟酌,認真計算,是需要及時起訴要求借款儘快返還借款,還是耐等時機,對此,建議您可以去諮詢專業的律師,做出更有利於您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