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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物權歸誰所有呢?

人們有時候會在田間地頭挖到一些物品,大部分情況下這些東西都是無主物,沒有失主認領。這時,一些人就會將物品佔為己有,這種情況在日常生活也比較多見。而我們在新聞報道中也看到過一些無主物被國家收回的案例,那麼無主物物權歸誰所有呢?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看法。

無主物物權歸誰所有呢?

一、無主物物權歸誰所有?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

二、無主物的範圍包括哪些?

1、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2、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孳息是因物或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指按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如果實、礦石等。有的學者對礦石、砂石屬於天然孳息提出異議:原物派生天然孳息,不是從原物上直接割下一部分。如蛋糕切下一角,而是因自然規律,而開採的礦石、砂石只是從礦場分割一部分,不可再生,原礦場已不完整。

筆者認為此異議忽略了所有的礦藏本身形成於地質作用,派生於自然規律,礦石、砂石是從這些已屬天然孳息--礦藏上分割出來的一部分,仍為天然孳息,如果樹上的果子切成多塊一樣。

綜上所述,我國對無主物物權的歸屬並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也沒有承認先佔原則。通常情況下,像文物、重要的自然資源,這些無主物是歸國家所有的。人們拾到無主物後,應該及時交給公安機關處理,最好不要私自佔用。如果佔用貴重文物這樣的無主物,發生損壞的話還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