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主物轉為無主物是否有必要?
有主物和無主物一字之差含義卻天壤之別,前者是有明確的所有人的物,後者是所有人不明甚至沒有所有人的物,對於很多拾得無主物,有的本身就是無主物有的原來是有主物,但是經過一段時間之後,無主物無法確認其所有人,所以很多人時候有主物轉為無主物了,而且這種有主物轉為無主物在很多時候是很有必要的。
一、有主物和無主物的概念
1、有主物是指有確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擁有的一台電腦;
2、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二、有主物轉為無主物的必要性
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有主物轉為無主物相關的其他法律規定
1、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對於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2、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而在民法中的定義,遺棄物也就是無主物。
一般拾得有主物但是有主物的所有人不明,且長時間無法確定其有主物的所有人是誰,為了保障此有主物的流通和不影響其使用,所以只能將有主物轉為無主物,而且將有主物轉為無主物,避免物品因為長時間有主無人認領而失去原本的價值,所以十分有必要和有意義,另外對於其他無主物的處置,我國都有明確法律規定不明白的可以詳細閲讀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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