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交給誰遺失物所有權歸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可能因為某種原因將涉及的動產丟失,如果有人撿到他人的遺失物應當及時歸還物主。撿到他人財物及時歸還,不僅弘揚了我國的美德而且提高了自身的素質,如果對方不歸還數額較大很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拾得遺失物交給誰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這個內容。
一、拾得遺失物交給誰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餵養費等)失主應予償還。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
二、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如果撿到遺失物,應當及時歸還遺失物的主人,而且還必須是無償的歸還不能夠自己在該物品。拾得遺失物交給誰?一般情況下是交給遺失物的原有主人,如果不知道一事物的權利人是誰,可以交給當地公安局的管理人員,有關部門人員找到你事務的權利人並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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