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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的拾得所有權歸誰所有?

在生活中,我們丟失個人物品的情形是時有發生的,且有時我們也會捨得他人的物品,根據我國的優良傳統,舍金不昧是基本的道德素質,在捨得遺失物時應及時上交有關部門,但是有些人也會據為己有,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遺失物的拾得所有權歸誰所有?

遺失物的拾得所有權歸誰所有?

一、遺失物的拾得所有權歸誰所有?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必須無償歸還失主,而不能據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管費、餵養費等)失主應予償還。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

二、拾得遺失物的處理規則

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物人發出懸賞廣告,願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同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自有關部門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4、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佔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支付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捨得者不得非法佔有,在捨得遺失物後,有保管的義務,若在保管期間財務受到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需要及時聯繫失主。在將遺失物歸還給失主時,可以請求對方支付一定的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