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先佔為主對嗎,無主物的歸屬規定是什麼
無主物其實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往往會因為原先主人的遺棄而出現,也就是説這些物品是沒有人要的產品,是沒有主人的東西,對於無主物很多人心中的概念就是無主物先佔為主,這些無主物誰先發現就是誰的,那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無主物先佔為主是不是正確的呢?
無主物先佔為主是不是正確的呢?
我國民法裏壓根沒有這樣的規定。
的確,“無主物”的先佔取得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並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承襲。同時從老百姓最樸素的認知出發,也很容易贊同這樣的觀念:既然是野外撿到的,誰撿歸誰唄?
無主物的歸屬規定是什麼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藏物與遺失物的區別,僅在於發現的時候,是否處於被埋藏於他物之狀態:如果是,則為埋藏物;否則就是遺失物。遺失物如果長久埋藏於地下則為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為他人拾得,則為遺失物。
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無主物發現後我們首先應該搞清楚的問題就是這些物品到底是不是屬於無主物,如果只是一時存放在此的話,那這些物品就不屬於無主物,是他人的附屬品,如果真的是無主物,那麼我們就需要對這些物品進行上交,一般我們是上交到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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