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主物和無主物有什麼區別?
在實踐中,許多人會在某些場拾到或發現一些有價值的物品,這些物品有可能是某人遺失的,也有可能是丟棄不要的,它們中有些是有主物,有些則是無主物。我國法律上對拾到這兩種物品的處理是不同的,那有主物和無主物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説明。
一、有主物和無主物的區別在哪裏?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而有主物則是相對無主物而言的,有主物是指有確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擁有的一台電腦。有主物的所有權人享有對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無主物品處置依據
《物權法》
1、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4、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三、無主物的先佔原則
1、“無主物”的先佔取得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並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承襲。所謂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2、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對無主物的最先佔有者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3、國內目前來説,不承認先佔制度,無主物、遺失物、遺忘物不能屬於拾得人(無主歸公)。在國際法上,一般指的是國家可以佔取無主地,取得對無主地的所有權。而所謂“無主地”,是指當時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先佔是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為,是一種領土的取得方式。
在拾到物品時,拾到者要首先確定該物品是有主物還是無主物。拾到有主物和無主物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推到的是有主物,拾到物品的人有義務將物品歸還給主人,而如果拾到的是無主物,可以根據無主物的先佔原則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但如果法律上有特殊規定的,應上交給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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