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種類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抗辯權在我們國家,一般情況下都是在合同履行當中所產生的相應的權利,當然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抗辯權利的,很多人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不安抗辯權種類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我們國家抗辯權的種類是比較多的,但是不安抗辯權實際上就是保證履行抗辯權。
一、不安抗辯權種類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不安抗辯權又叫什麼
不安抗辯權,亦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如發現對方的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債務履行能力明顯降低等情況,以致可能危及債權的實現時,可主張要求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在對方未提供擔保也未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特徵有哪些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務合同,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着重於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並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實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裏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4、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哪些情形下不安抗辯權消滅
(1)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所謂“合理期限”,應是指先履行方中止履行至合同履行期屆至的期間,即通常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已至履行期而後履行方仍未履行義務,則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2)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為履行提供了擔保。如果後履行方在合同成立時即為履行提供擔保的,構成不安抗辯權不發生的事由,因為此時先履行方的履行利益已有充分的保障。但若後履行方在對方中止履行後,能夠對自己的履行提供可靠的擔保的,中止履行方應恢復履行。
不安抗辯權的種類只有一種,只是有不同的叫法罷了,其次就是不安抗辯權,他指的是按照合同相應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但是發現對方的財產存在着一定惡化的程度,那麼是可以進行抗辯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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