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律師費的不安抗辯權有什麼規定
職場中因為商業糾紛而告上法庭的公司不在少數,我們都知道合同簽署之後雙方形成相互負債的情況下,然後一方違約或者是自身能力不能承受原規定的給予義務,那麼在收律師費的不安抗辯權有什麼規定?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説明。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對於收律師費的不安抗辯權的相關問題,民法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是指
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知道收律師費的不安抗辯權什麼規定的解答,首先就是律師費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般是根據不安抗辯權簽訂合同中涉及的金額來作為參考。不安抗辯權行使權力以及相關的分類情況都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亂使用或者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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