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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抗辯權的適用情況是怎樣的,法律如何規定的?

對於抗辯權,一般主要是出現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合同雙方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的對相關的責任義務進行履行的話,那麼一般來説是不需要用到相應的抗辯權的,但是如果合同的一方出現了一些法律規定的情況的時候,那麼另一方是可以行使相應的後抗辯權的,那麼後抗辯權的適用情況是怎樣的,法律如何規定的?

後抗辯權的適用情況是怎樣的,法律如何規定的?

一、適用情況

後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對方請求履行的權利。

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

(2)由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一般會存在先後的順序。如果法律沒有規定並且合同也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以根據交易習慣確定;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後履行抗辯權屬於延期的抗辯權而非永久的抗辯權,只能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一旦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後履行抗辯權也就消失了,履行順序在後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後履行抗辯權又稱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享有可拒絕對方履行或相應履行要求的權利。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義務方及後履行義務方履行期限分別屆滿、屆至,但先履行義務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先履行義務方的債務有可能履行。如果先履行義務方的債務已不可能履行,則後履行義務方應尋求其他法律制度予以處理。

一般來説如果合同的一方想要行使相應的後履行抗辯權的話,那麼合同中約定的先履行一方一定要出現了沒有及時的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可能會出現不能履行義務的情況,當然對於後履行抗辯權的行使的話,一定要針對的是同一個合同,否則將不能行使相關的權力。

標籤:抗辯權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