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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五個:
第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第二,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無能力履行債務。
第四,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的債務履行期已屆滿。
第五,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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