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抗辯權期間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抗辯權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提到的次數並不是很多,但是實際上卻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權利。因為抗辯權是一種法律上的概念,並不能從字面上來理解清楚,很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抗辯權期間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概述
抗辯權是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抗辯權是阻礙請求權的行使。訴訟時效經過抗辯權本來就是抗辯權之一,時間一過就是永遠過了,當然不適用訴訟時效。當相對人提出某一請求權時,你才可以提出抗辯權,相對人不提請求,你也就無所謂抗辯權。
二、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原因
1、形成權的權利主體具有多重性,與訴訟時效的適用主體存在區別。
由於形成權是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權利,所以形成權人行使權利的目的既可以是為自己謀取權益,也可以是為自己免除或設定義務,在相應的法律關係當中既可能是權利人,也可能是義務人,呈現多重性的特點。
但訴訟時效的適用則較衡一地適用於權利人對自己權益的保護制度上,其適用對象針對的僅是權利人。
2、形成權的適用期間呈現多樣性,與訴訟時效期間存在區別。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形成權的行使期間多表現為除斥期間,有些特定的形成權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行使期間,有的甚至不限制期間。比如,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撤銷權、變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合同解除權人可以在雙方約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內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而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律規定則比較嚴格,除了均有明確的時間屆限外,當事人不得自由約定,屬嚴格的法定期間。
3、形成權的行使可法定可約定,而訴訟時效的適用則嚴格遵循法定條件。
形成權除了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或條件下可以由當事人行使之外,當事人在合同中亦可約定行使的條件,遵循締約自由的原則,比如《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和行使期限,法律並無非常嚴格的限制。
而訴訟時效的適用則嚴格遵循“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的條件,沒有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存在,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問題,這個標準顯然與形成權的行使條件具有多樣性和自由性完全不同。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抗辯權是形成權,因此是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的。其次,關於形成權的行使方式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但是關於抗辯權的適用則是需要嚴格的遵守法定的條件的。具體的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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