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不安是什麼意思?
在雙方簽署雙務合同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發現對方無能力履行合同,或者存在違約的跡象。其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者中止履行合同。這是守約方對自身權益的一種保護措施,不安抗辯權是抗辯權的一種,那麼不安抗辯權的不安是什麼意思?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吧。
一、不安抗辯權的不安是什麼意思?
不安抗辯權,亦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如發現對方的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債務履行能力明顯降低等情況,以致可能危及債權的實現時,可主張要求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在對方未提供擔保也未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特徵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務合同,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着重於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並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實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裏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是什麼?
1、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綜上所述,在雙務合同中,雙方互相負有債務。但是債務履行有先後順序關係,先履行的一方,出於對後履行合同一方違約的擔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不安其實就是一種擔憂,擔心後履行合同義務人撕毀合同。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守約方可以及時對合同進行中止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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