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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怎麼區分留置權和質權

法律1.22W
民法典怎麼區分留置權和質權
民法典怎麼區分留置權和質權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別:
1、發生的原因不同。質權是依當事人的意思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非經約定並不產生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而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設立的一種擔保物權方式,當事人之間不得以協議來設置留置權。
2、標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質權的標的物既可是債務人的財產,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財產。而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債務人的財產。
3、權利的成立與標的物之間有無牽連關係不同。質權與債權的標的物之間沒有牽連關係,必須是原來債權標的物之外的財產。而留置權的留置物就是與債權標的有關的物,即債權的成立與標的物之間有牽連關係。
4、保管的費用不同。質權人不得向標的物的所有人請求必要的費用,而留置權人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請求償還留置物的保管費用。
5、實現的情形不同。質權人在債務人不按期清償債務之時,於通知債務人後,即可拍賣、變賣質物而直接受償,僅負有通知的義務而無定期催告債務人履行的義務。而留置權則必須確定一相當的期限通知債務人清償債務,債務人仍不清償時,債權人可拍賣、變賣留置物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