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不安抗辯權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不安抗辯權人在具備下列條件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