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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誰還錢

一、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誰還錢

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誰還錢

需要由借款人還錢,借款人所欠下的款項由借款人以其個人財產來予以清償。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合同糾紛已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要還款。

實際借款人以借款人簽字為準。誰在借款人一欄簽字誰就是借款人。也是還款人。在借款人無力還款時才會按規定追究擔保人的責任,這種情況只能由簽字的借款人先行還款,借款人再向擔保人追償,債權人利益不會受到損失。借款人複雜的借款糾紛建議還是協商處理為好。

借款人和擔保人中,借款人的責任是比擔保人大的。具體而言,貸款後貸款人的責任要比擔保人的責任大,發生貸款人拒絕償還貸款後,其債務雖然會由擔保人承擔,但擔保人在承擔債務後有向貸款人追償的權利,因此借款人責任更大。擔保人的責任是從屬於借款人,借款人才是主要的債務承擔人。

可以同時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擔保人是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如果借款人不還錢的,那麼貸款人可以同時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因為擔保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必須為自己簽訂的合同履行相應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要求擔保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2、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於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3、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範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時被起訴的,要由借款人償還欠款。擔保人在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履行了保證義務,償還了債務人所欠的欠款,導致債務債權關係消失的,可以行使追償權,有兩年的時間限制,可以向債務人追討欠款,若債務人拒不支付欠款,還可以去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