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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被告可以委託人出庭嗎?

一、債務糾紛被告可以委託人出庭嗎?

債務糾紛被告可以委託人出庭嗎?

1、民事案件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訴訟事宜。需要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和授權委託書。不出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需要親自出庭。

2、《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 第一百一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二、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務糾紛在開庭時,如果被告不能按時的出庭,那麼是可以委託自己的直系親屬或者是代理的律師進行辦理,但一定要有授權書,且條款註明委託人全權的代理,這樣才能獲得認可,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